離婚協議書必要內容有哪些?

離婚協議書必要內容有哪些?
離婚分成協議離婚和裁判離婚,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於離婚的條件內容能達成合意,包括財產分配、監護權分配、撫養費與贍養費等等,都無爭議,雙方在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即可。但如果夫妻雙方都就離婚條件無法合意,此時,可由其中一方向法院訴請離婚,由法院作為公正第三方對離婚做成判決,讓無法達成協議的兩人依判決離婚,但訴請離婚有一些法定的條件,讓本文一一介紹。

 

1. 孩子監護權的行使

小明與小美離婚時,兩邊都沒有太多財產要分配,也都有意願要離婚,但是兩個人對於小孩未來要跟誰住,產生很大的意見不同。這時無法溝通、協議成功時,就只能訴諸法院,請法院安排調解。在調解庭上,調解委員會先協助小明和小美各自表達自己想跟小孩住的規劃與條件。如果小明妥協了,則先決定小孩要跟小美住這件事,再來處理,法律上監護權怎麼安排。小明小美住在同一個縣市,溝通還算順暢,所以決定採用共同監護,不過為了避免連簽聯絡簿都要小明同意,小美希望在大多數的情況,都由小美來決定小孩的事情,不過為了尊重爸爸,在大事情上,也會讓爸爸同意才進行,例如說小孩的學校怎麼選擇、何時要出國。


共同監護的優點與缺點:

父母雙方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照顧上,父母都能有話語權,無論是戶籍、學籍的選擇,都需要雙方共同決定。但也可能同時造成,一方抵制他方,讓未成年子女許多決定,不能即時完成。
不過,法院越來越傾向採取更細緻化的共同監護方式,由未成年子女的主要照顧者,來決定共同監護下,大部分的事情,避免緩不濟急,因為父母雙方離婚後,不能好好合作,造成未成年子女權益受損。


共同監護算單親嗎?

在未成年子女身上,我們分為監護、扶養、會面交往等三大項目,監護又可以分為單獨監護、共同監護,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變成單親,未與未成年子女同住一方,仍然需給付扶養費,並且同時享有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權利,因此,共同監護不會算是單親,未成年子女會有雙親同時給予的照拂,才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單親補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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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緊急生活扶助

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倍核發,112年度 14,230元,每人每次以補助3個月為原則,以補助1次為限。

2. 子女生活津貼

補助15歲以下的子女,每一名子女每月補助,為當年度最低工資的10%,112年度是2,640元(26,400*10%= 2,640元 ),每年申請1次。

3. 教育補助

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補助項目為學雜費的60% ,但若已經性質相同的補助,不得重複領取。

4. 兒童托育津貼

進入私立托教機構時,可以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每人每月新臺幣1500元。

 

2. 孩子探視權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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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跟小美談完監護權後,也透過法院安排好小明跟小孩見面的時間,但小美後來常常找各種理由,讓小明在約定的探視時間見不到小孩。小明經過律師建議,決定先採取最軟性的履行勸告,請法院再針對會面部分協調看看,但雙方經過幾次討論仍無共識,小美指責小明不按照時間出現,小明則認為已經前一晚說了會因為工作晚一點,雙方鬧得不可開交。小明再將案件請法院進行交付子女的強制執行,並希望如果小美再不按照筆錄交付,請法院處罰小美怠金。但小美依然不配合,小明覺得無法再接受這樣的情況,於是決定跟法院重新改定監護,主要理由就是小美不是友善父母。

探視權次數和時間如何約定?

法院的調解實務上,為了使未成年子女能穩定地就學、生活,讓未同住方每個月的四個週末中,選擇單數週、或雙數週,與未成年子女過夜,平均讓父或母能與未成年子女在週末時間相處同遊。

時間有二種版本,一則為週五晚上到週日晚上,一則為週六早上到週日晚上,主要依父母雙方工作時間,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日常作息而定。如果未成年子女在週五下課後,很早就要寫作業、就寢,就不適合為了會面交往,一直到9點後仍在等另一方來接送。

前夫或前妻不讓看小孩子怎麼辦?

嚴重者,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由被阻礙方主張阻礙一方為不友善父母,現在法院越來越看重友善父母的原則,讓未成年子女同時能享有父愛、母愛,才是最重要的部分。

且在聲請改定監護案件進行中,記得同時聲請暫時處分,法院會在第一次開庭時,優先處理暫時處分,讓未成年子女能盡快與被阻礙方見到面。

 

3. 孩子撫養費的承擔

但小美向法院表示,是因為小明不按照扶養費約定,每個月固定給小孩錢,所以她才會不讓小明看小孩,覺得自己是有正當理由。這時法官跟小美說,小孩的扶養費跟爸爸要看到小孩,是兩件事情,不能作為互相抵制的理由,小美覺得很不公平,為什麼小明只有享受看小孩的權利,但不用相應負擔扶養費義務。這是小美也諮詢律師,律師建議依照當時筆錄的約定,如果一期沒有付錢,小美是有權利一次請求六個月的扶養費。

扶養費行情?誰應負擔扶養費?

目前法院均參照行政院主計處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水準,依各縣市統計出來,每一個人每一個月應該花費的錢,來計算扶養費的總額,再由父母各負擔二分之一,由非同住方給付給同住方。

以台北市為例,每人每月平均消費為3萬,則未同住方按月給同住方1萬5,000元,直到未成年子女成年為止。

前夫或前妻不付扶養費怎麼辦?

若雙方是在法院完成調解筆錄,或由法院裁定扶養費的數額,而不履行,可以憑調解筆錄或法院裁定,到法院執行處為強制執行,可以執行的標的包括薪資、存款、不動產、汽車等。

若雙方沒有上面的法院裁定,則需先透過法院訂出合理的裁判費數額,此時,有過去未給的扶養費,此部分會計算利息,稱為代墊扶養費,以及按月應給的每月扶養費數額。

不付扶養費會構成遺棄罪嗎?

依情況而定,遺棄罪的構成要件是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因此若未成年子女實際上有人照顧,而不會因為未給付扶養費而危及生命者,就不會構成。

 

4. 離婚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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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跟小美當初雙方互相拋棄對彼此的剩餘財產請求,因為他們覺得金額相差不大,就維持現狀。之前試算過一次,需要花很多時間查彼此的存摺、保險、股票,雙方也都沒有汽車跟房子,因此決定不分配。

夫妻法定財產制

若夫妻雙方結婚時,沒有約定財產制,則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在結婚過程中,各自財產,各自所有,各自債務,各自負擔。僅是在雙方財產制終結時,有三種情形,死亡、離婚、宣告為分別財產制時,需要將結婚關係存續中的財產為分配。

分配的依據是民法第1030條之1,將婚後財產扣除婚前財產、贈與、繼承而來的財產後,扣除負債。雙方各自計算後,相比如有差額,由少的一方給多的一方財產,因此不是男方一定要給女方,或是直接給一棟房屋,實際上是金錢數字上的計算衡量。
 

約定財產制又分為分別財產制與共同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是雙方各自保有財產,獨立計算,在離婚時也不必分配予他方,約定方式可以雙方在結婚證書上約定,或是以其他書面方式約定清楚為分別財產制。至於向法院登記為分別財產制,則為對抗要件,也就是雙方有約定,在雙方間就生效,只是對於外人來說(例如銀行),則是以法院登記為準。

共同財產制,是指雙方除了特有財產制外,其他都合併為共同財產,由雙方共同擁有,屬於光譜的極端,特有財產是指個人專屬、職業上必要等,其餘大部分都是夫妻共有。

婚後還能修改夫妻財產制嗎?

在雙方同意下,隨時都可以改變夫妻財產制。若符合法律規定,縱使有一方不同意,也能向法院聲請改變為分別財產制,例如應給付生活費用不給付、不當減少婚後財產時。

 

5. 贍養費的約定

小美最早在法院調解時,提出說要小明給終身贍養費,看美國人離婚都有一輩子的扶養費。但調解委員告訴小美,台灣規定不一樣,當然如果小明同意終身給到小美再嫁或死亡,他們兩個人就有同意就可以。如果沒有,必須要小美不能生活,還有很多限制,法官也不一定會判有贍養費,所以小美就沒有提出這個要求。

離婚一定要付贍養費嗎?請求贍養費的條件?

不一定,在我國法律還沒修法前,法律規定,贍養費請求需要符合離婚是透過法院判決離婚,也就是用調解離婚、協議離婚都不能請求贍養費,另外,還需要符合這個婚姻是無過失一方,才能向有過失一方請求。

除了法律規定外,若夫妻雙方,同意給予他方贍養費,按月一定數額,至另一方與第三人結婚或死亡時,法院大多不會干涉雙方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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